5月9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精神和年初工作安排,浙江省局印发了《浙江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下简称《方案》),布置全省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方案》指出重点检查国家总局公告中的十项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品种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曲马多片和复方甘草片等)、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从5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督查总结四个阶——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依法分类进行调查处理。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威慑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